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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1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村**队**,原系西安赛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入职西安赛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2019年1月刘某某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技术及运营管理。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刘某某利用其掌握公司派安盈支付平台账户及密码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其本人工商银行卡绑定公司的派安盈账户,将公司派安盈账户内销售回款209.415492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内,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工商资料、情况说明等;

2.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证人傅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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