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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身份证号码:4408021987********,中专文化程度,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在湛江****有限公司**手机专卖店工作,职务:**,群众,已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雷州市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是湛江*****有限公司下属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广场一楼的**手机专卖店的店长,因其赌博欠债,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至2020年1月6日期间侵占被害人杨某某的湛江*****有限公司下属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广场一楼的**手机专卖店的营业款为个人使用,其中2020年1月1日侵占营业款20915元、2020年1月2日侵占营业款11808元、2020年1月3日侵占营业款16504.5元、2020年1月4日侵占营业款10370.5元、2020年1月5日侵占营业款6933.5元,刘某某共计侵占营业款66531.5元。另外刘某某还私自拿湛江*****有限公司的21台手机低价出售变现,非法获利约7、8万元(其中通过刘某某支付宝收款65900元),但是由于刘某某低价出售的手机现已无法找回,且湛江*****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这21台手机的购机材料,无法满足价格认定中心对这21台手机进行价格认定的条件,因此,刘某某侵占湛江*****有限公司21台手机的数额无法认定。上述款项均被刘某某用于赌博输光,破案后,上述款项没有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书证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报案材料、涉案手机清单、湛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登记卡、商场售货小票、刘某某银行账户流水(卡号:62172120**********,62172120*********);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其手机信息,其上网赌博的APP,其在赌博网站上的个人账户信息、交易记录、投注记录,其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收付记录,侵占公司货款的《销货登记卡》、其侵占公司21台手机的型号、颜色等信息的截图,证人张某某辨认其与刘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向刘某某购买的手机的串码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虽刘某某侵占其公司手机的数额无法认定,但是其侵占手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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