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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4********,汉族,大专文化,**厂**。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厂**的职务便利,通过微信收****,收取胡某某、王某某等38名客户货款共计人民币317359元,后将该款项占为己有,并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被告人身份信息、挪用资金汇总表及明细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4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亮

检察官助理  吴龙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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