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寨西南片**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是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栋SMT车间设备工程师兼车间主管,负责设备的维护和车间生产管理。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工业区第**栋**楼,第**栋。被告人刘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上班期间以检查设备为由,私自将公司的设备卸下,下班后将卸下的设备带出公司并销售,共计获利67950元。
一、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法私自将公司10个三星吸嘴配件以500元价格出售给张某某,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10个三星吸嘴价值为5152元。
二、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法私自将公司11个三星送料器以11000元价格出售给张某某,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11个三星吸料器价值为23188元。
三、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法私 自将公司2个NXT贴片头(每个NXT贴片头包含1.3mm吸嘴24个,共计48个1.3mm吸嘴)以50000元价格出售给韦某某(真实身份待查),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2个NXT贴片头、 48个1.3mm吸嘴价值共计289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设备销售合同、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形成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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