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昌县**镇**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工业园区海滨广场,以下简称“**公司”)销售管理部担任主管,负责该公司样机申请、调拨、发放及与承运方运费结算等工作。自2012年起,刘某某利用其申报及结算承运方运费的职务便利,向**公司提供万某某为承运方的虚假货运委托书,并向公司提供刘某某所实际控制的万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4622********)。其后,某某公司按照刘某某提交的万某某虚假运费结算申请,先后使用王某某中国光大银行账户(62267316********)共向万某某银行账户转款货运费用共计人民币863758元(以下币种同),刘某某通过操作万某某银行账户向**公司实际承运人冯某某、李某某等人支付部分货运费,剩余未支付部分货运费由刘某某截留自用。至2012年10月,刘某某以请假为名离开**公司并失联。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期间,向**公司申请并经审批的运费结算金额共计775610元。其中,列明李某某姓名的有关项目运费结算审批金额共计414100元,列明冯某某姓名的有关项目运费结算审批金额总计271210元,剩余90300元未列明有关承运人姓名。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8月26日,刘某某使用万某某银行账户向李某某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89800元;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8月26日,刘某某使用万某某银行账户向冯某某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17385元。刘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本应向李某某、冯某某支付的货运费用共计178125元。其中,2012年7月31日,刘某某使用万某某银行账户向马某某(刘某某妻子)银行账户转款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四川**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霖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审计报告壹册,补充材料壹佰叁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