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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吉林省**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1年6月,犯罪嫌疑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维持经营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代为保管的姜岳武等多名购房人的购房首付款将公司代为保管的姜某某等多名购房人的购房首付款、房屋定金等共计900953元用作还高利贷、支付房租等,导致公司倒闭,多名购房人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合同、收据等书证;证人刘某乙、姜岳武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二)诈骗罪

2010年至2011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被告人刘某甲隐瞒其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的事实,以扩大经营规模、帮助抢占房源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安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8.5万元,款项被用于归还债务、支付房租等,刘某甲得款后长期逃匿于北京、吉林等地,期间赚取收入仍不补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用作已用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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