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实业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住北京市东城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北京**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6月在**公司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拨付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通过虚增补偿款拨付数额的方式骗取本单位钱款人民币100万元。

2、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公司**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谢某甲(另案处理)挪用**公司私存于谢某甲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内的房屋买卖定金共计人民币496万元,用于二人购买房屋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投案接受调查。涉案赃款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人事档案、入党申请书、组织关系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邢某某、梁某某、谢某乙、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职务侵占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薛

检察官助理:徐嘉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北京市东城区**楼**单元**号;

2.调查卷宗二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