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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6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街道办事处**村**路,现住址湖南****栋,退休教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侯审。

本案由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底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广西南宁经过方某某的介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介绍下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连锁经营的份额,成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的下线,加入方某某、方某芸等人为主经营的“连锁经营销售”模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刘某某加入连锁经营后,先后随上线老总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在广西南宁、江苏南京、重庆合川等地从事连锁经营销售。期间刘某某先后发展了刘某甲、杨某等两条下线,并通过下线陆续发展了刘某乙、邓某某等下线人员,构成10个以上层级共40余人的传销网络关系。被告人刘某某在2013年8月在江苏南京晋升为高级经理(俗称“老总”),刘某某从事连锁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南县公安局依法暂扣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银行卡关联账号情况表和账户明细、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的到案说明及户籍资料;

2.证人方某乙、刘某、杨某某、刘某丁、刘某甲、李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实施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龙轶

 检察员助理:吴欣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370****;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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