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户籍所在地于都县贡江镇***路**号附***室,现住于都县贡江镇**水岸**栋**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驾校学员廖某长在兴国县找到**驾校教练段某富(已判决),想以作弊的方式通过驾照科目一考试。段某富收取廖某长5300元后,找到罗某盛(已判决)来帮忙,并支付4200元给罗某盛。罗某盛又找到彭某地(已判决)来帮忙,约定通过后给彭某地3500元好处费。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彭某地在赣州市章某某沙石镇***酒店内帮廖某长安装好作弊设备并教会使用方法,然后由廖某长携带作弊设备进入沙石考场参加驾照科目一考试,刘某某通过作弊设备向廖某长报送答案。在考试结束时,廖某长考试作弊的行为被发现。
2019年8月26日,公安民警在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广场***酒店旁边***副食百货店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杨某(民警)报案,证人廖某长、方某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彭某地、段某富、罗某盛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和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