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新泰市**教育培训机构员工,群众,住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9年11月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在山东省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在泰山区东岳中学北院考试的徐某某发送试题答案。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利平
检察官助理冀俏然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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