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92号
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昵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下旬起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伙同同案犯林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以11000元/月的价格租赁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开设无名无证按摩店,通过“三人帮”等微信群组织、管理多名卖淫女,以人民币300元不等的价格向嫖客提供含有“口交”内容的卖淫服务,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场所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负责租赁房屋、支付房租,在同案犯王某甲未入职时,直接收取嫖资,主持嫖资分配,后因故离沪期间,仍通过微信通讯的方式参与该店经营管理,在“三人帮”微信群中发布指令,每十天统计卖淫女卖淫次数,核定卖淫分成等;同案犯林某某负责该店日常管理,为嫖客带路、开门、让嫖客挑选卖淫女;同案犯王某甲主要负责收银、记钟等事宜。
2019年12月18日9时许,公安机关至上址当场抓获同案犯林某某、王某甲,扣押手机2部、记钟账单11份,并查获卖淫女韩某某、王某乙、嫖客顾某某、郭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及卖淫女饶某某、夏某某等人员。其中11份记钟账单证实,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17日止,该按摩店内每日有三至六名卖淫女共计卖淫210次,合计收取嫖资人民币63000元。
2020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原籍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韩某某、王某乙、饶某某、夏某某四名卖淫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实施含有“口交”内容卖淫的事实(其中韩某某向嫖客顾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卖淫,王某乙向嫖客周某某、赵某某卖淫),并分别指认同案犯林某某、王某甲系上址工作人员的情况。
2.证人顾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各自嫖娼的事实。其中顾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指认同案犯林某某、王某甲为涉案场所工作人员。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地产租赁合同》、收款收据、手机微信转账截屏等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出面承租该房屋、并用其微信账号支付房租等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证实,民警依法对涉案无名按摩店进行搜查,以及涉案手机及记钟账单被依法扣押情况。
5.扣押的11份记钟账单证实,自2019年12月7日至17日止,该按摩店内先后有五名卖淫女共计卖淫210次,收取嫖资人民币63000元。
6.从同案犯林某某、王某甲处扣押的手机内翻拍的“三人帮”微信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其他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收款码等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涉案场所日常经营管理、主持嫖资分配、收取分成款项等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查获的8名卖淫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协助工作记录》一份,对本院送检的同案犯林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被扣押手机,进行提取、解析、恢复出2.77GB/18.3BG/5.73GB的电子数据,包括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QQ等即时聊天记录等的电子数据文件,其中与被告人刘某某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
9.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和特征。
10.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1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011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林某某、王某甲、郑某某的刑事判决情况。
12.同案犯林某某、王某甲、郑某某到案后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历次供述证实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中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均指认被告人刘某某为涉案卖淫场所老板。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新强
检察官助理 李思萌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公安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附:刻录有涉案手机信息的光盘二张)。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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