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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地:遵化市**村,现住遵化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日转监视居住;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津市蓟州区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遵化开设工作室,采取口头宣传、集中授课等方式,不断宣传:投资3000元或者12000元等数额人民币后,既返双倍积分又可在平台上购物,并且发展新会员能够按比例获得积分,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至案发,经鉴定:刘某某已发展会员下线27层359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为9301831.48元(其中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为56422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户登记信息、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全晓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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