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检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江苏**生物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为诱饵,在榆树市设立店面,并在榆树市松竹大酒店举行招商会,组织发展榆树市中老年人投资,并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形成层级,按层级返利,共发展投资人员40余人,投资金额达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等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某某、刘某乙等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推销商品、投资返利为名,发展多人参加,并组成层级,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冬梅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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