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补查重报后于同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刘某甲(已判刑)开发运营“茶和天下”网络平台。该平台以高价购买廉价建盏等商品获得会员资格,按注册时间为排列顺序,分五个等级,每一名会员为一个层级,以其后会员数及积分为分红依据,在福建省**市**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刘某甲控制运营下,发展十名早期会员扩大发展传销活动,对外宣称“十大常委”。被告人刘某某列第51名会员,并成为“十大常委”之一,直接或间接积极发展下线,截至案发该平台发展人数4900余人,参与传销资金达4505万余元,其中刘某某收取其发展会员资金后,存入刘某甲本人及及其指定账户人民币145万余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茶和天下”传销组织运营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也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传销组织的“十大常委”之一,为传销组织的扩大、实施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充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10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