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城镇务工人员,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 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隧道工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张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4日,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2016年5月,善心汇公司的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以及手机客户端完成开发正式上线。善心汇公司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依托善心汇网站以及手机客户端,设置了在购买“善种子”,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后,通过“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等平台,以购买“善心币”付款“布施”后成为受资助人,然后排队等候其他会员对其“布施”,从中获取 20%或30%的收益(称为“排单”);还设置了从发展的下线会员中的一级、三级、五级隔代会员的“布施”金额中分别获取6%、4%、2%不等收益(称为“管理奖”)的方式,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同时,善心汇公司将会员分级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及普通用户,并对服务中心和功德主分别赋予一定的优惠权限。2017年7月21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善心汇公司张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被依法查处。
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罗某某(已判决)介绍,向罗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粒“善种子”,注册加入“善心汇”组织,成为会员,随即开始“排单”获利。刘某某建立名为“阳光总在风雨后”的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善心汇”宣传视频和信息,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加入“善心汇”组织,刺激直接下线会员积极发展间接下线会员。2016 年11月,刘某某提升成为“功德主”级别的会员,2017 年4 月成为“C轮服务中心”会员。
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专门从事善心汇传销活动,直接发展了陈某某等二十余名下线会员,持续向直接及间接下线会员出售“善种子”和“善心币”,对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并获取“管理奖”,非法赢利共计人民币214690元。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7 层,其下级网络有18 层,4907个会员账号。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隧道工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提取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
2.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明细截图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骆芳莉
检察官助理:马唐建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共1071页、光盘1张、物证(手机)1台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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