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45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广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街道**社区**沿**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由老总领导,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窗口)、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经理室的运转。
2017年以来,被告人颜某某(已起诉)等人、刘某某陆续加入该组织,且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申购总管、能力配合等职务。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颜某某、鄢某甲、鄢某乙、吴某甲、鲁某某、吴某乙、张某某、罗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鄢某甲、鄢某乙等人、证人毕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玲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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