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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莲花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镇**村**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刘某某2017年初在成都市新都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先后担任“经晨”、“能素”、“发展”、“大总管”等职能窗口,2018年12月上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 涉案人员上千人,涉及金额上亿元。2020年8月7日被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仲达

检察官:宋毅  

2020年11月30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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