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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19〕188号

被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67********,汉族,中专毕业,南召县**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户籍地:南召县**镇卫生院家属院,现住南召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2月23日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9年3月26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0日退回南召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南召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赵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了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在网上商城注册会员购物的名义,采取老会员介绍新会员注册的方式拉人头,要求每个会员只能发展两条下线,即左右两区,新会员通过老会员的推荐码获得加入资格后,自动滑落成该老会员的下一层级,形成二的矩阵模型的会员层级关系。同时,要求会员在网上商城购物并按照消费数额折算成PV积分,只有在达到一定积分后才能获得加入公司返利会员队伍的资格。该公司通过设置从100PV到19800PV的阶梯式的五级会员和一星至七星董事两种会员升级门槛制度,并以“见点奖”、“对碰奖”、“董事分红”这三种实质上就是以发展人员数量多少为依据的高额返利提成模式为诱饵,要求会员通过购买商品提升自己的会员级别,同时,要求会员积极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形成自己的团队,并要求团队加大购物力度,提升团队业绩,进而提升自己的董事级别,以获取更大的收益。这样的计酬制度导致大量的会员花费巨额资金去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产品,来提升自己的会员级别。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举行了多场培训会和宣传会,夸大产品功效,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会员钱财。后来因公司商品在采购、仓管等方面不能满足会员对PV积分的需求,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商议后,在网上商城设计虚拟商品“购物礼券”,直接让会员通过购买“购物礼券”获取会员升级所需PV积分,收取会员钱财。同时,为了规避资金风险,赵某某、周某某等人商议,公司账户基本不留现金,而是让财务人员将现金每天从账户中提现,除去公司正常营运开支外,剩余的钱全部转到赵某某提供的私人银行账户内。

2014年4月,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被湖南警方查处,赵某某、周某某、戴某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将原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召集起来,在广东省珠海市注册成立了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的原有会员及经营模式移植过来,继续采用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模式,以网上商城购物为名,采用五级会员、七星董事两种会员升级制度为门槛,以“对碰奖”、“见点奖”、“董事分红”三种返利模式为诱饵的网络传销经营模式。2015年11月10日,赵某某、周某某、戴某某等人均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周某某、戴某某等人回到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周某某等人研究出了新的一套会员返利制度,并于2016年6月26日在网上商城进行修改实施,该会员返利模式换汤不换药,同样设置一至五级会员和红钻、蓝钻、紫钻、黑钻、总裁两种会员基本制度,要求会员购买商品获得积分来晋升级别,并根据不同会员级别、发展下线人数和获得的团队积分情况设置了不同程度的“激活奖”、“直推奖”、“业绩奖”、“辅导奖”、“福利奖”等门槛计酬方式,诱使会员不断投入资金购买积分高的商品来提升自己的会员级别,并不断发展下线团队成员以获取更多的返利。为了扩大规模,公司还通过举办活动、培训会、在“花椒直播”开房间以直播的形式进行宣传,夸大其公司产品功效,以虚高价格销售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骗取会员钱财。2018年4月,赵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以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为由将公司注销,并以公司更换电脑硬盘为由让公司员工黄某某拆除公司使用的电脑硬盘并交由赵某某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就使用“赛某某”的身份信息和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会员加入公司,会员号为“sjz888”,为了获得高额返利,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购买商品获取PV积分,提升自己的会员级别,并积极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宣传公司的经营模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下线人员,并要求下线人员继续购买商品提升级别、发展下线获取更高的收益。在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刘某某继续积极参加并发展下线人员,达到了五星董事和紫钻级别。2017年8月28日至3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广东省珠海市公司总部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破茧蜕变,砥砺前行》的东方润和市场领导骨干培训会。根据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从东方润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杭州阿里巴巴公司“阿里云”服务器调取的后台数据进行鉴定:在东方润和电商管理平台中成功提取到会员“sjz888”及用户名为“何某某”的账号信息,会员“sjz888”下级会员总数为32418,其中注册时间在“2015年5月14日”之前的会员数量为15587,之后的数量为16831;成功统计会员“sjz888”下级会员中注册时间在“2015年5月14日”之后的所有会员的层级关系和组织架构图关系,其中层级数最大为139;平台中提取到会员“sjz888”收益信息记录共22条,其中业绩奖列总和为191175,充值信息记录共7条,其中“充值额度”列总和为7135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电子数据;3、鉴定意见书;4、证人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同案犯戴某某、朱某某、赵某某、赵某甲的供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而积极加入,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梦

李克栋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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