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26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75********,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大厦**栋**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年中,被告人刘某某经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展在湖南省长沙市湘江世纪城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或“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份的形式投资,宣称每人最多购买21股计69800元,发展三条下线,如此复制,二三年可以赚到1040万元。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模式,“五级”依次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根据认购份额多少从业务员到老总晋升级别,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人数和购买的股份数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刘某某加入后发展了付某某、尚某某(均已判决)和钟某某为其直接下线,通过付某某、尚某某等人又发展了龚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其间接下线。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晋升为老总级别,对其下线人员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被上级老总分流、转移至长丰县北城世纪城继续发展。现查实,被告人刘某某共发展超过17层级12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传销网络结构图、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投资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购买股份的数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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