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执业,无,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罗某某(已判决)在“全能神”邪教被取缔后以宣称自己是“末世亚当来传达神的旨意”和“带领信神”等名义另行建立以神化、鼓吹自己,通过制造、散布“神的成全时代已经做完,要进行造爱时代,要进行打老己,做蛆虫,得到爱的实际”等迷信学说的“亚当派”邪教组织,在包括乌鲁木齐在内的全国各地发展人员。
被告人刘某某系以罗某某为首的全能神“亚当派”邪教组织体系内的骨干成员“三天使”之一,负责服侍罗某某饮食起居、管理奉献款并接收罗某某指示向下级传达。刘某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伙同该组织另一成员“四活物”之一的扆某某,在西安、河北、江苏、河南等地发展多名新成员加入该邪教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罗某某建立的“亚党派”邪教组织担任“三天使”管理人员,非法举行聚会,扰乱社会秩序,传播宣扬邪教的文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可可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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