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大道**号**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0********,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3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在高安市注册成立江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三人均分公司股份,由刘某甲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以其哥哥朱某甲名义持股,周某某以其舅子汤某某名义持股。公司成立后与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签订加盟代理协议,三人每人支付25万元,共支付75万元加盟费,成为陕西**公司代理商。代理的业务只是利用投资“三折购车”、“广告车”、“油卡”等名义,许诺年利率60%—120%不等的高息,利用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折购车和广告车业务”是指要客户以首付30%购车款的名义投资,实际并不买车,然后陕西**公司按月以车体广告佣金的形式分36期每月返还投资款金额10%左右给客户。“油卡业务”是指客户一般交6000元购买油卡,陕西**公司分10个月把1万元油卡返还给客户。
刘某甲、朱某某、周某某三人以江西**公司为平台招募十余名员工进行业务推广,共同决策江西**公司重大事项,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摊,平时工资发放、日常开支需要三人签字同意,刘某甲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朱某某经常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三人积极吸纳员工投资,同时为增强员工推广信心,三人还共同为员工投资进行担保。吸收资金后,公司通过出纳卢某某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将资金汇至陕西**公司指定账户上,陕西**公司以客户投资总额的9%作为佣金返还给江西**公司并与江西投资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订后,陕西**公司按合同约定以返还广告佣金的方式每月返利给集资参与人。2018年11月,陕西**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受害群众集资款导致案发。陕西**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乙、陈某某等9名人员依法被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9年8月5日以涉嫌个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周某某为刘某乙、陈某某等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向欧阳某某等86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7993075元,造成投资人损失5181262.4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2日,员工欧阳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87000元,至今本息未付。
2、2018年7月至9月,经员工陈某甲介绍,彭某某以油卡充值、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66000元,之后陆续收到8148.89元,实际损失57851.11元。
3、2018年6月至9月,经员工杨某某介绍,王某某以油卡充值、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5000元,之后陆续收回35982.68元,实际损失69017.32元;另外王某某以其妻子杨某甲的名义投资100200元,之后陆续收回16598.64元,实际损失83601.36元。
4、2018年11月,经彭某某介绍,周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至今本息未付。
5、2018年9月30日,经刘某甲、周某某、朱某某介绍,陈某乙以折扣购车、充值油卡的方式投资206100元,之后收到17171.54元,实际损失188928.46元。
6、2018年6月至9月,经彭某某介绍,黄某某以油卡充值、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26000元,之后收回13297.78元,实际损失104302.22元。
7、2018年8月,经员工陈某甲介绍,黄某甲以折扣购车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5148.88元,实际损失24851.12元。
8、2018年9月25日,经朋友介绍,邹某某以折扣购车、油卡充值的方式投资26000元,之后收回4717.15元,实际损失21282.85元。
9、2018年9月28日,黄某乙用其妻子谌某某的名义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200000元,之后陆续收到17171元,实际损失182829元。
10、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9月30日,经刘某甲介绍,闵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445825元,之后收回310747.6元元,实际损失135077.4元。
11、2018年8月,经汪某某如介绍,雷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50000元,之后收回38610元,实际损失111390元。
12、2018年8月,邹某甲以油卡充值、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66000元,之后收到11297.78元,实际损失54702.22元。
13、2018年9月30日,梁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50100元,之后陆续收到4299.32元,实际损失45800.68元。
14、2018年9月21日,经员工刘某某介绍,刘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陆续收到2574.44元,实际损失27425.56元。
15、2018年1月,经刘某甲介绍,刘某乙以其自己名义及其母亲黄某丙名义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246000元,之后陆续收到202000元,实际损失44000元。
16、2018年7月,经员工熊某某介绍,罗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200元,收回2625.93元,实际损失7574.07元。
17、2018年9月28日,经汪某某如介绍,李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50100元,收回4000元,实际损失46100元。
18、2018年9月,经员工陈某丙介绍,刘某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200元,陆续收到875.31元,实际损失9324.69元。
19、2018年4月至11月,员工童某某以折扣购车、油卡充值的方式投资149000元,收回44000元,实际损失105000元。
20、2018年7月,经员工卢某某介绍,肖某某以其自己及其母亲武某某的名义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60000元,之后陆续收到15446.66元,实际损失44553.34元。
21、2018年5月,经朋友介绍,王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6000元,之后收回15446.65元,实际损失20553.35元。
22、2018年9月28日,经汪某某如介绍,吴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50100元,收回4299.32元,实际损失45800.68元。
23、2018年9月28日,经公司员工杨某某介绍,吴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81000元,之后收回6951元,实际损失74049元。
24、2018年8月,经员工刘某某介绍,刘某丁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800元,之后陆续收到1853.6元,实际损失8946.4元。
25、2018年11月,经员工刘某某介绍,鞠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向江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30000元,至今本息未付。
26、2018年8月29日,经员工游某某介绍,孙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6000元,之后收回6178.66元,实际损失29821.34元。
27、2018年10月15日,经金某某介绍,宋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75000元,之后收回6436.11元,实际损失68563.89元。
28、2018年9月21日,经员工陈某甲介绍,闵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10100元,之后收回9448.21元,实际损失101651.79元。
29、2018年3月28日,经员工陈某甲介绍,卢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200元,之后收回6127.1元,实际损失4072.9元。
30、2018年3月28日,员工卢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0000元,之后收回20595.54元,实际损失79404.46元。
31、2018年4月至9月,黄某丁以其自己及其妻子聂某某的名义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62000元,之后陆续收到48914.49元,实际损失113085.51元。
32、2018年11月,经陈某丁介绍,罗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000元,至今本息未付。
33、2018年8月,陈某丁以折扣购车、油卡充值的方式投资36000元,之后陆续收到10723.32元,实际损失25276.68元。
34、2018年4月至9月,员工熊某某以折扣购车、充值油卡的方式投资179100元,之后收回51789.79元,实际损失127310.21元。
35、2018年5月,经员工刘某某介绍,杨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20000元,之后陆续收回51488.9元,实际损失68511.1元。
36、2018年3月至9月,员工杨某某以折扣购车、充值油卡的方式投资120000元,之后收回39389.04元,实际损失80610.96元。
37、2018年8月20日,经员工熊某某介绍,熊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50100元,之后陆续收回8598.64元,实际损失41501.36元。
38、2018年4月,员工王某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72000元,之后收回43246元,实际损失28754元。
39、2018年10月27日,熊某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未收回本息。
40、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经刘某甲介绍,童某甲以自己及其侄女刘某戊的名义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227000元,之后收回73723元,实际损失153277元。
41、2018年8月,经刘某甲、周某某介绍,邹某乙以折扣购车、充值油卡的方式投资62000元,之后收回8598.64元,实际损失53401.36元。
42、2018年7月,经金某某介绍,孙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8000元,之后收回37072元,实际损失70928元。
43、2018年8月,经公司员工杨某某介绍,邹某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7723.32元,实际损失22276.68元。
44、2018年10月,朱某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未收回本息。
45、2018年7月9日,赵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81000元,之后收回27800元,实际损失53200元。
46、2018年10月7日,张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50100元,之后收回7000元,实际损失43100元。
47、2018年9月6日,喻某某燕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5148.88元,实际损失24851.12元。
48、2018年11月3日,游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25000元,未收回本息。
49、2018年5月25日,张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5000元,之后收回6000元,实际损失9000元。
50、2018年9月30日,经员工刘某某介绍,张某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200元,之后收回875.31元,实际损失9324.7元。
51、2018年7月,员工游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2000元,之后收回26259.33元,实际损失75740.67元。
52、2018年9月30日,朱某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4647.44元,实际损失25352.56元。
53、2018年6月至7月,经员工陈某甲介绍,胡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11000元,之后收回35526元,实际损失75474元。
54、2018年9月27日,胡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75000元,之后收回7723.33元,实际损失67276.67元。
55、2018年9月14日,经周某某介绍,黄某戊以折扣购车、充值油卡的方式投资132000元,之后收回20595.56元,实际损失111404.44元。
56、2017年11月,龚某某以以折扣购车、充值油卡的方式投资70000元,之后收回60000元,实际损失10000元。
57、2018年9月30日,龚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4900元,实际损失25100元。
58、2017年9月,经朱某某介绍,金某某以折扣购车、充值油卡的方式投资490000元,之后收回435320元,实际损失54680元。
59、2018年9月,经公司员工杨某某介绍,况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76000元,之后收回6833.33元,实际损失69166.67元。
60、2018年1月,经刘某甲介绍,甘某某、龚某乙夫妇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19000元,之后收回56629.8元,实际损失62370.2元。
61、2018年1月,经刘某甲介绍,胡某乙、刘某己夫妇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89000元,之后收回56629.8元,实际损失32370.2元。
62、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经员工陈某甲介绍,付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向江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270300元,之后收回54224元,实际损失216076元。
63、2018年9月,付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5148.88元,实际损失24851.12元。
64、2018年6月,经刘某甲介绍,吴某乙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12872.2元,实际损失17127.8元。
65、2017年11月,经刘某甲介绍,熊某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35000元,之后收回120463.3元,实际损失14536.7元。
66、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经公司员工李某甲介绍,梅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210000元,之后收回38616.62元,实际损失171383.38元。
67、2018年7月,经刘某甲介绍,刘某庚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收回10297.76元,实际损失19702.24元。
68、2018年8月,经员工刘某某介绍,罗某乙以折扣购车、油卡充值的方式投资41000元,之后收回11000余元,实际损失30000元左右。
69、2018年4月至9月,员工刘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向江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91100元,之后收回86784.53元,实际损失104315.47元。
70、2018年9月,经彭某某介绍,彭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60000元,之后收回9348.89元,实际损失50651.11元。
71、2018年11月3日,经员工刘某某介绍,左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50000元,未收回本息。
72、2018年4月,经员工刘某某介绍,刘某辛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2000元,收回52518.66元,实际损失49481.34元。
73、2018年7月至9月,经员工卢某某介绍,陈某戊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06000元,之后收回21470.83元,实际损失84529.17元。
74、2018年7月,经员工卢某某介绍,陈某己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60000元,收回15446.64元,实际损失44553.36元。
75、2018年9月,经员工游某某介绍,游某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2574.44元,实际损失27425.56元。
76、2018年9月18日,员工罗某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51000元,之后收回4376.56元,实际损失46623.44元。
77、2018年7月31日,经员工卢某某介绍,陈某庚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7723.32元,实际损失22276.68元。
78、2018年8月,经员工卢某某介绍,葛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收回5148.88元,实际损失24851.12元。
79、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员工喻某甲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115000元,之后收回10296元,实际损失104704元。
80、2018年8月,经员工卢某某介绍,喻某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收回5148.88元,实际损失24851.12元。
81、2018年10月,经员工卢某某介绍,幸某某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6000元,之后收回3089.33元,实际损失32910.67元。
82、2018年7月至8月,经员工杨某某介绍,杨某乙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90000元,之后收回28318.88元,实际损失61681.12元。
83、2018年9月30日,刘某壬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3089.33元,实际损失26910.67元。
84、2018年3月至6月,员工张某丙以其自己及付某乙的名义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75000元,之后收回38359.21元,实际损失36640.79元。
85、2018年8月,经员工陈某丁介绍,邓某某以其母亲唐某甲名义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30000元,之后收回5148.88元,实际损失24851.12元。
86、2018年4月,胡某丙以其自己及汪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的名义以折扣购车的方式投资576250元,之后收回277740.83元,实际损失298509.17元。
2019年11月20日,刘某甲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1月20日,朱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3月30日,周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周某某通过设立公司为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从中收取佣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旋
检察官助理:汤芬芳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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