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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5人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原支部**、**(2014年11月退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楼**号, 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迎某某政府进行青年东街棚户区改造,高宪强(另案处理)利用自己担任迎泽街道党工委副**、**处**、青年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组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处**建科**安海晨(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编造上报虚假材料的方式,以高某某姐夫赵某某的名义,骗取价值人民币63.3万元的70平米安置房一套,拆迁过渡费、奖励费、搬家费等共计人民币63440元。其中安置房尚未实际分房,贪污未遂;拆迁过渡费、奖励费、搬家费等共计63440元已打入赵某某名下中信银行卡,由高某某非法占有,卡内涉案赃款64182.04元(含利息),现已被太原市迎某某监察委员会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安置房及相关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芳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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