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等5人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7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7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7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7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卯,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村**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7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等五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夜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卯丁共同在汝南县**南库区用粘网盗窃**渔业公司的鲤鱼289斤,鲫鱼84斤。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鲤鱼和鲫鱼市场价格共计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林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