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广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宝坻区**街道**路**排**号,现住宝坻区**小区**号楼**号。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宝坻区潮阳**法队**,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号楼**门**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海城市人,户籍地为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7日、9月1日、11月16日因案情复杂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2日、9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退回公安宝坻分局,同年8月1日、10月16日公安宝坻分局分别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谋私利,在明知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新泰洛奇口服液”)和联邦克立安愈酚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联邦克立安口服液”)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多次从宝坻区王卜庄医院、口东卫生院、林亭口医院、宝坻真爱妇女儿童医院及被告人付某某处购买上述两种药品共计160余箱(新泰洛奇口服液、联邦克立安口服液产品规格均为每箱100瓶,每瓶120ml,每1ml含磷酸可待因1.0mg;共含可待因1900余克)。并在明知上述药品流向吸、贩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向陈某、徐某某、沈某某等人出售。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为谋私利,在明知新泰洛奇口服液和联邦克立安口服液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宝坻区新开口卫生院、牛家牌卫生院、海滨医院、王卜庄医院、马家店卫生院(现潮阳卫生院),购买上述两种药品共计50余箱(共含可待因600余克)。并在明知该药品流向吸、贩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出售。
2016年7、8月,被告人徐某某为谋私利,在明知新泰洛其口服液、联邦克立安口服液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刘某某处购买上述两种药品共计20箱(含可待因240克)出售给吸、贩毒人员金某某、李某某等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新泰洛其口服液590瓶、联邦克立安口服液300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口服溶液等物证;
2. 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 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共计190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共计600余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共计240克,情节严重,被告人付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威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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