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6********,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居住地广饶县**镇**村**公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依法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段**村**号,居住地广饶县**镇**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8日、12月29日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与受害人陈某某有矛盾,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在广饶县**街道**村北侧田地里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广饶县**饭店门口以借用被害人孙某某的苹果8P手机查看花呗分期为由,趁孙某某有事离开之际,秘密将该手机盗走卖掉,获利400元。经广饶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于基准日价值为2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徐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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