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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1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姚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4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催收专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刘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安庆分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区**栋**号(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分公司店长,住安徽省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夏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催收专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号楼**室(户籍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住安徽省合肥市**城**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住合肥市经开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路店业务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馆**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肥西县**镇**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催收专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1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催收专员,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分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分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张某乙曾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8年3月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店业务员,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分公司业务员,住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村**号)。陈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曾任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望江县**镇**村**号。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夏某甲、丁某甲、吴某甲、尹某某、张某甲、马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方某某、陈某丙、徐某甲分别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起诉,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2年9月,陈某甲(已判决)开始利用其在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栋设立的合肥****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为谋取更多非法收入,陈某甲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陈某甲陆续在合肥市**路开设门店,在庐江县、六安市、安庆市、芜湖市设立分公司,迅速扩张非法放贷活动地域;成立安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用合法企业的形式,招募人员为其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服务,逐步形成了以陈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聂某甲、聂某乙、李某甲、孙某某(均已判刑)为骨干成员,王某乙(已判决)等30余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近百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夏某甲、丁某甲、吴某甲、张某甲、尹某某、马某甲、姚某某先后加入该组织并接受陈某甲领导,多次参与“套路贷”诈骗或非法催收等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方某某、陈某丙、徐某甲受该组织雇用到****公司担任业务员,均参与实施了诈骗活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诈骗、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6年7月15日,被害人徐某乙以其名下位于庐江县**栋**室房产拆迁协议作抵押,向****公司庐江店借款4万元,在被告人夏某甲、王某甲的欺骗下,签订了多份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放款时扣除利息、服务费等,徐某乙实际得款2.73万元。徐某乙按期偿还0.8万元后无力支付高额利息。

为继续索要非法债务,自2017年初,陈某甲陆续安排孙某某、朱某乙(已判决)等人通过电话或上门滋扰方式进行催收。其间,陈某甲带着被告人刘某甲与侍某某(已判决)等人到庐江找徐某乙要钱,并将徐某乙约到****公司庐江店内“商谈”还款事宜,徐某乙的朋友在店内与陈某甲发生争执,并动手扇了陈某甲耳光。

陈某甲被打后,电话联系在合肥的孙某某、王某乙等人,要求召集人员赶到庐江县为其出气,找回面子。当日凌晨,孙某某按照陈某甲要求召集了20余人,与王某乙、李某甲等人分乘五辆车赶至庐江县,与等候在庐江店内的陈某甲、刘某甲、朱某乙、侍某某等人汇合,准备与徐某乙一方斗殴。后陈某甲安排刘某甲与孙某某等十余人前往徐某乙住处讨要说法,徐某乙被迫按照孙某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

自2017年1月至7月,在陈某甲公司的催要下,徐某乙陆续归还了6万元,并用部分石斛酒抵债偿还了1.6万元非法债务。

(二)诈骗、非法拘禁的事实

1.2017年1月19日,被害人葛某某向****公司庐江店借款3万元,乐某某作为担保人,二人在被告人夏某甲、方某某的欺骗下签订了多份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被扣下了购房合同等证件材料,葛某某实际得款1.98万元。

至2017年8月,葛某某陆续偿还1.62万元后无力还款,陈某甲多次安排公司人员对其进行催收。2017年10月份一天13时许,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甲与孙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将担保人乐某某约至****庐江店“商谈”还款,四人将其看管在办公室里,采取言语恐吓、威胁、辱骂等方式向乐某某索要债务。至当日18时许,民警出警到现场才将乐某某带离。

2017年10月20日,葛某某被迫在****庐江店内向陈某甲公司还款3.27万元。

2.2013年,被害人马某乙的朋友王某丙向****公司借款10万元,马某乙作为担保人,在陈某甲等人的诱骗下,王某丙、马某乙签订了多份空白合同及借条等材料。****公司客户贷款明细中记载贷款金额合计为11.5万元,实际贷出金额为37781元。后陈某甲找不到王某丙还钱,便开始向马某乙进行催收。

为向马某乙索要债务,自2013年12月4日起,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甲、丁某甲与聂某乙、李某甲等人,先后在****公司**路店、**宾馆等地看管马某乙,共计限制马某乙人身自由约72小时,直至12月7日16时许,马某乙向别人借款2万元还给陈某甲后,才得以离开。

此后,陈某甲等人继续向马某乙索要债务,并安排聂某甲利用空白借条及合同虚增债务,于2013年12月将马某乙、王某丙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5万及利息1万元。2015年,陈某甲垫付24万元帮助马某乙结清名下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并安排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带马某乙办理了名下长丰县**栋**室的房产委托处置的公证。2015年4月30日,马某乙将卖房定金1万元转给陈某甲公司。2015年5月18日,张某甲将马某乙的房产以41万元价格出售后,陈某甲未按照约定将扣除垫付款后的剩余房款还给马某乙,经马某乙多次催要,陈某甲才陆续归还其1.3万元。

(三)诈骗、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4年8月,被害人龚某某向****庐江分公司借款5万元,经吴某乙接待、洽谈后,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甲前往查看了龚某某位于庐江县**栋**室的房产,审核了其借款资料并谈定了借款事宜。后龚某某被欺骗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款材料,并被扣留了房产证作为担保,实际得款3.4万元。因龚某某无力还款,就被要求不断“借新还旧”,至2017年9月29日龚某某总计向****借款四次,实际收到借款额共计11.38万元(含第一笔),已陆续还款18.68万元,但陈某甲等人仍要求龚某某继续还款。

2018年3月底至4月中旬,陈某甲安排或者带领被告人姚某某先后三次到龚某某家中,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滋扰龚某某的家人,以催要非法债务。2018年4月14日,龚某某被约至******路门店“商谈”还款,姚某某认为龚某某态度不好,就殴打龚某某几巴掌以示教训,随后离开了现场。

2.2016年1月4日、6日,被害人罗某甲经被告人张某乙联系,先后两次通过聂某乙向****公司借款共计4万元,被诱骗签订了多份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等材料,并扣留了其名下的房产证,实际得款2.46万元。2016年9月14日,因罗某甲无力偿还债务,丁某乙诱骗其签订了5万元的借条转单平账,实际得款0.75万元。2016年11月19日,罗某甲在李某甲的诱骗下,再次签订了7万元的借款合同转单平账,实际得款1.62万元。至2017年2月,罗某甲陆续偿还共计5.04万元后无力还款。

2017年5月10日,陈某甲安排聂某甲、查某某利用空白借款合同、借条伪造证据,将罗某甲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9006元,致使法院于2017年11月判决支持了聂某甲一方的诉讼请求。

为继续索要高额利息,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陈某甲陆续安排孙某某、李某甲、刘某乙、郝某某等人对罗某甲进行催收,先后采取言语威胁、换锁、限制人身自由、掐脖子等方式逼迫罗某甲还款。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与陈某甲等六人赶到罗某甲在池州的老家催收,通过言语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逼迫罗某甲写下承诺书,答应将房屋出售后立即归还陈某甲10万元虚增债务。

(四)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4年4月25日,被害人孔某某、蔡某某夫妇向****庐江分公司借款30万元,在聂某乙等人的欺骗下,签署了多份借条、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办理了委托处置房屋的公证,并被扣留了房产证等证件,实际借到27.2万元。2014年6月18日,孔某某还款0.8万元,后无力还款。2016年2月,聂某乙作为原告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孔某某、蔡某某偿还30万元借款本金及13.2万元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聂某乙的诉讼请求。聂某乙还申请法院查封了孔某某、蔡某某的房产一套。陈某甲安排聂某乙、孙某某、费某某、侍某某、李某甲等人多次催收和“谈判”,要求孔某某、蔡某某还款。

2014年5月开始,陈某甲安排或带领被告人刘某甲及孙某某、李某甲、费祥元、侍某某等人多次上门催收,对孔某某、蔡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采取堵锁眼、喷大字、换门锁住进孔某某家里等方式进行滋扰,曾迫使孔某某将佩戴的一条白金项链交出抵债。2015年2月13日,因蔡某某不同意陈某甲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费祥元还殴打了蔡某某。

2.2015年12月31日,被害人李某乙、丁某丙向****公司借款4万元,被诱骗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款合同、借条、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被扣留了房产证等证件,实际得款2.82万元。至2016年3月4日,李某乙、丁某丙陆续还款3.86万元结清了贷款。

为继续谋取利益,陈某甲以李某乙、丁某丙有逾期情况继续向李某乙、丁某丙索要非法债务。自2016年底开始,陈某甲陆续安排孙某某、李某甲、刘某乙、丁某乙、任某某等人至李某乙、丁某丙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的住处,采取言语威胁、恐吓、堵锁眼等方式进行滋扰,逼迫李某乙、丁某丙偿还非法债务。其中,在2018年6至7月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刘某丙、任某某,两次到李某乙、丁某丙的住处催收,均用牙签堵了锁眼。

3.2016年10月14日,被害人凌某某向****公司借款2万元,在张某丙、夏某乙等人的诱骗下,签订了多份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等材料,实际得款1.51万元。至2017年1月9日,凌某某陆续归还了2.56万元结清贷款。2017年1月18日、2月25日,凌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向****公司借款两次共计2万元,在张某丙、夏某乙等人的欺骗下,凌某某实际得款1.25万元。凌某某偿还0.1万元后无力还款。

为索要债务,自2017年5月起,陈某甲多次安排李某甲、刘某乙、孙某某、丁某乙、任某某等人到凌某某位于合肥市**园的住处,采用言语威胁、堵锁眼、喷漆方式进行催收。滋扰凌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刘某丙、任某某两次到凌某某家催收,因家中无人,就用胶水和牙签封堵上了入户门锁眼。

(五)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11月,****公司委托被害人常某某将欠款客户崔某某名下房产进行抵押贷款,以便偿还****公司非法债务,后常某某未能帮助崔某某办好贷款,导致崔某某私自将房产变卖,未偿还****公司的贷款。

2018年4月9日14时左右,陈某甲、郝某某等人将常某某带到****公司**路门店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采取威胁、辱骂和殴打的方式,要求常某某找到崔某某否则就要替崔某某偿还欠款。被告人姚某某参与看管常某某至19时左右,并动手殴打了常某某。当晚,郝某某等人开车带常某某去找崔某某要钱未果,就采取暴力方式,逼迫常某某将微信内的1.1万元转给了郝某某。

(六)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4年10月15日,被害人颜某甲向****公司借款10万元。在张某甲等人的欺骗下,颜某甲和其妹妹颜某乙、妹夫陈某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款材料,并以颜某乙名下的合肥市**路**小区**幢**室的房产作担保,办理了委托张某甲处置该房产的公证。颜某甲实际收到借款8万元,后陆续还款1.8万元,陈某甲多次指使孙某某等人到颜某甲居住的**小区**幢**室进行催收,以堵锁眼、喷大字、住在家里不走等方式对颜某甲及家人进行滋扰。

2016年1月,颜某甲被迫卖房还款,并在征得陈某甲同意后经张某甲拿回房产证,委托**房产中介的陈某丁垫还银行按揭贷款20.2万元后将**小区**幢**室出售。2016年3月29日,当颜某甲与陈某丁在长丰县房产局拿到长丰县存量房资金托管交易中心开具给颜某乙的转账支票后,就被陈某甲等人控制,张某甲在现场出示了此前颜某乙办理的委托处置房产的公证书。陈某甲等人强行拿走了颜某甲、陈某丁持有的支票将卖房款38.2万元全部转入****公司控制的一张颜某乙银行卡上,再用POS机刷走。后陈某甲将陈某丁垫付的20.2万元转给陈某丁,余款18万元被陈某甲占为己有。

(七)诈骗的事实

1.2015年4月14日,被害人蒯某某向****六安分公司借款2.5万元,在刘某甲的欺骗下,找来朋友郭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款材料,并用郭某某名下六安市**小区**幢**室的购房合同作担保。蒯某某实际收到借款1.82万元,还款0.33万元后无力还款,多次遭刘某甲等人上门滋扰催收。2016年8月12日,聂某甲以聂某乙为原告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蒯某某、郭某某偿还3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交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借条、收条等证据材料,法院判决支持聂某乙的诉讼请求,并依强制执行申请查封了郭某某的房产。2017年5月16日,蒯某某、郭某某迫于无奈,经与陈某甲指派的刘某乙“商谈”一次性还款8.6万元,后郭某某的房产才得以解封。

2.2015年7月2日,被害人许某甲向****公司六安店借款3万元,在刘某甲等人的诱骗下,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款协议、借条、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实际得款2.04万元。至2016年2月7日,许某甲陆续归还1.44万元后无力还款。后在陈某甲的要求下,许某乙进入****公司六安店工作。

2017年,陈某甲垫付26.87万元帮许某甲结清名下房屋按揭贷款,后欺骗许某甲按照其要求,将六安市裕安区**镇**幢**室的房产过户给陈某甲。经评估,该房屋价值54.392万元。

3.2016年10月14日,被害人陈某己向****公司六安店借款3.5万元,在李某丙、刘某甲等人的诱骗下,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条、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并被扣下其名下房产的购房合同,实际得款2.24万元。至案发,陈某己已还7万元。

4.2016年6月13日,被害人赵某某向****六安分公司借款3万元,被诱骗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条、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被扣留了购房合同,实际得款1.82万元。因赵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利息,在2016年至2017年间,陈某甲陆续安排了刘某甲、孙某某、刘某乙、李某甲、任某某等人,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赵某某索要非法债务。至2018年3月30日,赵某某陆续还款计2.14万元。

5.2013年8月30日,被害人吴某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公司借款20万元,在被告人丁某甲和李某甲等人的欺骗下,签署了多份空白借条及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并被扣押了房产证等证件,实际得款18.9万元。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3日,吴某丙已累计还款8万元。2014年5月20日,陈某甲、费祥元等人以吴某丙没有按时足额还款为由,让其就所欠的款项又出具了一份5.5万元的借条。2014年7月,聂某甲代理陈某甲持该5.5万元借条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吴某丙及其妻子廖某某偿还5.5万元本金和2200元利息,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吴某丙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园**幢**室的房产,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甲的诉讼请求。2016年1月,聂某甲又持虚假的借条,以丁某甲为原告,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吴某丙及其妻子偿还2013年8月30日所借的20万元本金和112667元利息,致使法院判决支持了丁某甲的诉讼请求。2015年8月,陈某甲还安排人员持虚假的租房合同,将吴某丙**园**幢**室的房子换锁后出租给他人至2018年2月,共收取房租6.65万元。

6.2014年8月11日,被害人谢某甲向****公司借款。经被告人吴某甲接待“洽谈”并上门查看后,同意借款5万元,欺骗谢某甲签订了空白借款材料,并扣留了其购房合同等作为担保,但实际仅付款2.5万元给谢某甲。谢某甲还款1万元后无力归还。2015年5月,聂某甲代理陈某甲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甲偿还2万元本金及2660元利息,提交了内容虚假的借条等证据材料,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谢某甲的房产,并作出了支持陈某甲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2015年10月,陈某甲又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甲偿还5万本金及14367元利息,提交了内容虚假的借条等证据材料,法院判决谢某甲偿还陈某甲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谢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谢某甲因其房产一直被法院查封,经与陈某甲“商谈”,两次归还13万元,才得以了结。

7.2017年8月22日,被害人吴某丁向****公司安庆店借款20万元,在被告人陈某乙与孙某某、丁某乙、夏某乙等人的诱骗和操作下,吴某丁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条、收条,并将其名下位于安庆市**园**幢**单元**室的房产抵押在丁某乙名下,实际得款16.16万元。

2017年10月,因吴某丁无力偿还高额利息,陈某甲安排陈某乙、郝某某、丁某乙等人与吴某丁“谈判”,以过户房产作担保为名,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吴某丁将其名下上述房产(经评估,价值57.632万元)过户到丁某乙名下。陈某乙等人再次欺骗吴某丁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款材料,答应借款12万元给吴某丁,扣除先期利息、手续费、房产过户税费等,实际仅付给吴某丁4.2915万元。

2018年3月20日,吴某丁向****公司还款2.2万元,后多次与****公司商谈拿回房产未果。

8.2017年9月13日,被害人牛某某向****公司安庆店借款22万元,在陈某甲、郝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诱骗和逼迫下,牛某某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条、借款合同等材料,并被欺骗将其名下安庆市大观区**栋**单元**室的房产(经评估,价值30.5万元)过户至丁某乙名下作为担保。放款时扣除先期利息、保证金、手续费等,牛某某实际得款18.83万元。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牛某某陆续偿还了****公司4.82万元,至案发牛某某的房产仍在丁某乙名下未能追回。

9.2017年10月25日,被害人谢某乙在****安庆店借款50000元,在被告人陈某乙等人的诱骗下签订了多份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借款材料,制作了虚假转账记录。谢某乙实际得款36783元,至案发已累计还款51919元。

10.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胡某某在****安庆店借款30000元,在被告人陈某乙等人的欺骗下签订了多份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制作了虚假转账记录,并被扣留下房产证作为担保。胡某某实际得款19000元,支付2700元利息后无力还款即被陈某乙等人催收。

11.2016年4月25日,被害人张某丁经与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到****公司借款2.5万元,在张某甲和聂某乙等人的欺骗下签订了多份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实际得款1.645万元。张某丁于2016年6月25日还款0.25万元后无力还款。2016年12月4日,陈某甲安排聂某乙为原告,利用张某丁签字的空白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条伪造证据,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张某丁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利息15771元,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判决张某丁偿还聂某乙借款8.5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

12.2014年8月19日,经被告人陈某丙联系、诱骗,被害人罗某乙向****公司借款8万元,被欺骗签订了多份空白的借款材料,提供了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园**幢**室的房产证作为担保,实际收到借款6.33万元。后罗某乙陆续还款8.4万元,但陈某甲以罗某乙没有及时足额还款为由,指使孙某某、李某甲等人到**园**幢**室,以堵锁眼、喷大字等方式对罗某乙及其家人进行滋扰,以继续索要非法债务。

13.2016年1月25日,被害人付某甲向****公司借款2万元,在被告人徐某甲及张婷婷等人的诱骗下,签订了多份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被扣留了名下**幢**室的房产证,实际得款1.26万元。后经陈某甲等人持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和安排人员滋扰催要,至2017年12月,付某甲及其弟弟付某乙共计向陈某甲公司还款2.8575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进入****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在明知陈某甲组织实施“套路贷”诈骗的情况下,与出纳朱某甲(已判决)一起负责审核借款数额、扣款数额,向借款人转付资金,对收取的还款进行管理、记账,记载各种高额费用,为陈某甲等人向被害人催收非法债务提供依据。为陈某甲组织诈骗被害人邓某某、卫某某、吴某丁、牛某某、蒋某某、吴戊提供了帮助,涉案金额计746872元,其中57151元未遂。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4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至4月10日被羁押在安庆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5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被告人陈某丙于2019年7月3日被抓获;被告人夏某甲、张某乙、王某甲于2019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7月19日被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7月22日被抓获;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8月3日被抓获。被告人丁某甲经家属规劝,于2019年4月11日自行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当日至4月16日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在已向所在基层组织表达投案意愿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3日晚在家中被户籍地派出所抓获归案,9月14日至16日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借款合同、借条、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束某某、程某某、钱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丙、马某乙、龚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夏某甲等14人的供述与辩解;5.资产评估报告;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伙同陈某甲等人骗取财物计479020元(另有100000元未遂),数额巨大;多次参与非法讨债,寻衅滋事;为索要债务而长时间拘禁他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乙、夏某甲、吴某甲、尹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伙同陈某甲等人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陈某乙参与骗取财物计687541元(其中113700元未遂),尹某某参与骗取财物计746872元(其中57151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夏某甲参与骗取财物计85800元,吴某甲参与骗取财物计18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陈某甲等人骗取他人财物计327367元未遂,数额巨大;为索要债务而长时间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两次参与骗取他人财物计236040元(其中86821元未遂),数额巨大;伙同陈某甲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计11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要债务,而参与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多次参与采取“软暴力”滋扰方式催收非法债务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与采取“软暴力”滋扰方式催收非法债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方某某、陈某丙、徐某甲受陈某甲组织雇用,参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甲参与骗取财物56700元,张某乙参与骗取财物计102100元(其中100000元未遂),数额巨大;方某某、陈某丙、徐某甲参与骗取财物分别价值29100元、20700元、17975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丁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缓刑,予以并罚。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夏某甲、丁某甲、吴某甲、尹某某、张某甲、姚某某、马某甲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予以并罚。被告人陈某乙、夏某甲、丁某甲、吴某甲、尹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方某某、陈某丙、徐某甲在诈骗或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  俊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夏某甲、丁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马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方某某、陈某丙、徐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书》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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