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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组,现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路**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8月12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乡**村**组,现住肥东县**镇**广场**栋**室。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6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肥东县八斗镇、响导乡,定远县连江镇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牛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中负责看管水箱、帮赌场望风。期间,赌场抽头渔利共计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宁某某、赵某某、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许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许某某、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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