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焕明,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9********,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庄**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青岛北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81********,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青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6********,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楼街道**村。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州市**楼街道**村**号,青州市**有限公司外贸销售。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3221995********,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花园乡**村,现住址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助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文蒋,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4********,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现住址为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城市庭院22-801,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欧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9时许,青岛**设计有限公司老板及员工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冯某某等九人开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院内**用餐,进行公司团建活动。当日23时许,由刘某甲驾驶一辆蓝色GL8商务汽车载其余人员欲离开**院,在到达门岗后被害人保安邢某某按照公司规定要求刘某甲出示停车券,与刘某甲等人发生口角,邢某某解释称免停车费需要免费停车券,可向饭店索要,否则需要交纳停车费用。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等人酒后滋事,要求邢某某放行,遭到邢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冯某某等人酒后为泄私愤,先后下车,共同对保安邢某某实施拳打脚踢、拉拽等殴打行为,致使邢某某前胸等多处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邢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冯某某与被害人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欧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均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迪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欧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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