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0********,户籍地山东省冠县辛集镇**村。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2********,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0********,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82********,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7月8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居民杨某某与李某某存在借贷关系,2012年5月18日,杨某甲将其位于山东省茌平县振兴办事处牟庄村的临街在建门头楼及其本村4栋回迁楼转让给李某某,以抵偿其欠李某某的部分债务。因为房屋转让一事,李某某与杨某甲哥哥杨某乙、杨某甲母亲杨某丙、杨某甲姐姐杨某丁等人产生纠纷。
为了达到占有房屋的目的,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孟某某驱赶在牟庄村临街楼居住的杨某乙。2013年12月9日,刘某某、高某某、孟某某从该门市楼后面窗户爬进去对杨玉旺进行恐吓,高某某、孟某某用斧子将该门市楼卷帘门砸开,强行将杨某乙送至茌平县**村附近,杨某乙及其家人报警,振兴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明确告知刘某某等人有经济纠纷要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某某(已判决)不听从公安机关的批评制止,2013年12月18日,其又纠集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孟某某等十余人,纠集乌某某等其厂内十余名工人,手拿镐把、钢管赶至该临街门市楼,上述人员对在该楼内居住的杨某乙进行恐吓,并将杨某乙、杨某丙的生活用品进行打砸并强行搬离,及对杨某丁随意殴打,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杨某乙的生活。
为占有茌平县安居康城8号楼1单元502,李某某(已判决)纠集张某某帮其驱赶在该房内居住的杨某乙,被告人张某某找到邹某某,邹某某等人对杨某乙进行恐吓,且不听从民警制止,在该房内非法居住一周左右,并将杨玉旺强行架出该房屋。
2012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昌东KTV”唱歌,孟某某在下楼过程中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孟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0年11月4日14时许,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街道**街**处,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发生矛盾,付某甲打电话给华远钢构董事长薛某甲,薛某乙派其员工王某甲、王某乙、武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程某某、玄某某等人来到联华超市处,温陈派出所协警员陈某某、王某丙、郭某某接到报警也赶至现场,因王某甲、张某某与付某丙认识,协警员也在现场维持,付某甲被劝走,王某甲等人也要离开。此时薛某甲乘车来到现场,下车后与付某某动手,张某某、冯某某、武某某等人伙同薛某甲对陈某某、付某乙、付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某、付某某、付丙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孟某某逞强耍横、无故生非,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无故生非,伙同他人强占他人居住房屋,严重影响他人生活;被告人张某某无故生非伙同薛守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可考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振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号楼**单元**楼东户。被告人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现取羁押于聊城市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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