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路**号,捕前住原籍。2005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2020年5月2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程某某在本市东仙坡镇沿家村村北租用曹某某家土地,未取得相关采矿许可采挖地下建筑用河砂。经鉴定,建筑用河砂矿动用资源储量3503.7m³,价值人民币210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秋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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