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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贪污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职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9*********,汉族,大学本科,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住吉林省洮南市*****号楼**单元**室,洮南市国有林***站副站长,因涉嫌贪污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林场家属区,洮南市国有林**保护站职工,因涉嫌贪污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4********,汉族,初中文化,洮南市国有林**保护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林场家属区,因涉嫌贪污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洮南市国有林**保护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林场家属区,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洮南市国有林**保护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林场家属区,因涉嫌贪污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8********,汉族,专科文化,洮南市国有林**保护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因涉嫌贪污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0********,汉族,专科文化,洮南市国有林**保护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街道河东委***组,因涉嫌贪污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甲(曾用名岳某乙),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洮南市国有林**保护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林场家属区,因涉嫌贪污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洮南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薛某甲、薛某乙、杨某甲、牛某某、王某甲、岳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洮南市监察委补充侦查,洮南市监察委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洮南市监察委补充侦查,洮南市监察委于2019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洮南市**林场副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林场职工郭某某、薛某甲、薛某乙、杨某甲、牛某某、王某甲、岳某甲等8人骗取国家危旧房改造补贴共计142216元。其中刘某某涉嫌贪污142216元,郭某某涉嫌贪污18000元,薛某甲涉嫌贪污18000元,薛某乙涉嫌贪污18000元,杨某甲涉嫌贪污18000元,牛某某涉嫌贪污18000元,王某甲涉嫌贪污36000元,岳某甲涉嫌贪污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魏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薛某甲、薛某乙、杨某甲、牛某某、王某甲、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郭某某、薛某甲、薛某乙、杨某甲、牛某某、王某甲、岳某甲骗取国家危旧房改造补贴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宏颖

2019年926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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