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纪**庄**户。2015年5月25日曾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第**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庄**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7时许,由被告人赵某某提议,张某某和刘某某二人跟随赵某某来到本区淮河新城西侧花市,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玉伺机实施诈骗。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在花市摆摊售卖假玉,被告人赵某某佯装买玉人在摊位前配合张某某售卖假玉,被告人刘某某则携带大量假玉在附近等候。当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夫妇来到张某某的摊位前询价,赵某某假装买玉人谎称该玉为真玉,且品相、材质好,自己要回去拿钱购买。被害人王某某夫妇信以为真,以6000元的价格买下此玉。后张某某称自己还有好玉,且玉均是从寿县盗墓所得,欲以低价卖给王某某夫妇,继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夫妇钱财。张某某便联系在附近等待的刘某某将剩余假玉全部拿给王某某夫妇看,双方约定在淮化集团门口路边见面,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便以16000元的价格买下剩余假玉。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三人随即逃离现场,并将骗取的22000元赃款平分。
被告人赵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名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夫妇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琰
检察官助理:徐亚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委托评估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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