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北郭村村委**,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杨三儿”,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北郭村村委**,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郝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北郭村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小名“二货”,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北郭村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郝某乙,小名“郝二小”,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养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园**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冀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北郭村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北郭村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郝某丁,小名“郝二小”,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4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北郭村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戊,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5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北郭村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李牛”,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北郭村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寿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郝某甲、白某某、某某某、郝某乙、董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被告人郝某丁、郝某戊、李某某、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8年,山西强伟纸业三期工程征收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土地,涉及村集体土地和村民承包地。在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和村民个人承包地新补偿标准差额款未及时全额到账的情况下,为达到向政府索要并将集体补偿款平分给村民的目的,担任马首乡北郭村村委**、**的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分别和被告人郝某甲策划、煽动村民,由郝某甲出面组织村民阻拦强伟纸业三期工程土方平整项目施工,被告人郝某乙、某某某、白某某、董某甲等人积极参加,其他村民50余人参加,于2018年9月12日至9月13日、9月22日至9月23日两次封堵道路,阻拦工程车辆作业,总时长约60余小时,造成强伟纸业三期工程道路和场地平整项目停工,经寿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直接经济损失494436元。
二、妨害公务罪
2016年7月7日,因北郭村村民董**(又名董某丙)等人阻拦寿阳县白马河河道改移(北郭村段)工程施工,该涉嫌违法,寿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配合马首派出所对董**执行行政拘留,在马首派出所院内带离董**时,遭到马首乡北郭村多名村民围观、喊叫,被告人郝某丁、郝某戊、李某某、白某某等人采取拉住董**、撕拽民警、躺在警车前面的手段,阻碍民警将董**带走,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工程预(结)算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仪仁杰、郝某己、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郝某甲、郝某乙、某某某、白某某、董某甲、郝某丁、郝某戊、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寿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照片、现场图;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郝某甲为首策划、组织,被告人郝某乙、冀某某、白某某、董某甲积极参加的农村恶势力团伙,两次阻拦山西强伟纸业三期工程道路和场地平整项目施工,致该项目停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郝某丁、郝某戊、李某某、白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白某某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宝琴
2019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郝某甲、白某某、某某某、郝某乙、董某甲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郝某丁、郝某戊、李某某取保候审于该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五十三份及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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