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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滥发林某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4****,汉族,不识字,群众,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某罪,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大学本科,六安市叶集区**镇**村村委会主任,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某罪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六安市叶集区**镇**村党支部书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育才村。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某罪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程某甲、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程某甲、徐某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林某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采伐,并约定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育才村石柱岗组林某进行采伐,被告人程某甲、徐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系无林某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某,在被告人刘某某作出由其承担责任的承诺后,未对其行为予以制止。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支付树款6.13万元,其中支付土地租金1.4万元,支付程某甲2万元,支付徐某某1.53万元,支付张荣琴1.2万元。经鉴定,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石柱岗组林某被采伐总株数429株,树种为杨树,采伐立木蓄积66.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程某甲、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程某乙、豆某某等人的证言;

4.安徽昱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程某甲、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某立木蓄积66.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磊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刘某某联系电话1585529****,程某甲联系电话1820564****,徐某某联系电话1524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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