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石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541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排**号,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331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街*巷**号,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顶山石龙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511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街**巷**号,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21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某某*排*号,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2日重新受理。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抖音APP上刷到一个如何成为百万富翁的QQ号(2069132580),加该QQ号为好友后,通过了解并在对方的协助下,对方为刘某某制作一个卖酒的APP,并给了刘某某一个后台账号,便于操作控制该平台,刘某某为该APP命名为“鸿祥瑞宝”。刘某某利用“鸿祥瑞宝”APP界面上的优惠选项内的竞猜购买,通过自己控制APP内的大盘走势图实施诈骗,购买不特定人员手机号等基本信息后,召集并组织李某某、孙某某、邓某某等人,冒充年轻女性身份,添加不特定男性为微信好友,以加错好友为切入点进行聊天,通过各种方法博得对方好感,并骗取对方信任,之后向对方推荐“鸿祥瑞宝”APP优惠选项内的竞猜购买大盘走势图,向对方发送APP注册二维码,待对方注册并充值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通过后台帐号控制输赢,骗取对方钱财。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刘某某同孙某某等人,通过操作并控制“鸿祥瑞宝”APP优惠选项内的竞猜购买大盘走势图,骗取被害人苗广庆现金24200元,骗取被害人杜冰洋现金2100元。被告人孙某某共非法获利2100元。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刘某某同李某某等人,通过操作并控制“鸿祥瑞宝”APP优惠选项内的竞猜购买大盘走势图,骗取被害人郭孟瑶现金4539.7元,骗取被害人张禄泉现金16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非法获利8100元。
2019年12月初,刘某某同邓某某等人,通过操作并控制“鸿祥瑞宝”APP优惠选项内的竞猜购买大盘走势图,骗取被害人张学士现金10762元。被告人邓某某共非法获利4100元。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近亲属将骗得的款项退回给上述各被害人,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各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谅解书等;
2.物证:黄色华为Mates手机一部、黑色OPPO R9sk手机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玫瑰金色OPPOR9m手机一部、黄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华为NOVA4手机一部、紫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红米手机一部、黄色OPPO手机一部、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黄色三星翻盖手机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黑色记录本一个、黑色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联想IBM笔记本电脑三台;
3.现场勘验笔录;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苗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共诈骗他人财物58101.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到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案发后已退赔各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生
检察官助理:杨仪鸣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证人名单:马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随案移送的物证清单:
黄色华为Mates手机一部、黑色OPPO R9sk手机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玫瑰金色OPPOR9m手机一部、黄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华为NOVA4手机一部、紫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红米手机一部、黄色OPPO手机一部、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黄色三星翻盖手机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黑色记录本一个、黑色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联想IBM笔记本电脑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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