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14日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于2019年5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我院审查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日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于2019年9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我院审查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于2019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我院审查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陈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8日23时许,在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KTV西南角处,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刘凯峰(另案处理)、王某某、陈某等人因琐事将被害人打伤,经民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胸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及公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陈某、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陈某等人因琐事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胸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陈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陈某等人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陈某等七人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陈某等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 科
张晓丽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陈某等人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7页;
3. 补充材料8页;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7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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