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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身份证号码3624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泰和县********1993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身份证号码3624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镇**村**街**组**号。2008年8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同年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身份证号码35062319**********,畲族,专科文化,经商,住漳浦县**乡**村**号。2017年8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3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3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身份证号码3504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2019年3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4月2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蓝某某、李某某四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蓝某某、李某某四人,利用互联网公布的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设赌,接受他人投注,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接受数十名赌客投注后,报单至上线胡某某,赌资数额454541元。被告人胡某某将其中269782元报单至上线蓝某某,剩余184759元报单至赌博网站。期间,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蓝某某系与李某某合伙坐庄,赌资数额7825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刘某某和胡某某的赌资数额为454541元,蓝某某的赌资数额为269782元,李某某的赌资数额为78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蓝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益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蓝某某、李某某四人现羁押在泰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两册补侦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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