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侯庙镇**村。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侯庙镇**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清水河乡***村**村。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陆丰市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并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同年10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清水河乡**村。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曾某某、张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陈某某雇佣被告人曾某某在刘某某的养鸡场内制造冰毒,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做饭、送饭。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大量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蔡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用茶碱制造冰毒,没有制造成功即被抓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犯罪未遂。其中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光奇
检察员:付秀丽
附: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光盘二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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