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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19年4月29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6日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5月20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5月21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系西峡县**店****站站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7月12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从事彩色印刷的被告人孙某某,两人见面后,刘某某拿出一张****证和一张****证,要孙某某按该式样各印制30本,要求**证每本100份,**证每本50份,双方通过谈价印刷费为4200元(后实付4000元,刘某某另付了500元买号码机的钱),随后孙某某通过电脑排版按要求制作了上述****证和****证交给了刘某某。随后,刘某某在岳阳**大桥下找人(待查)雕刻了二枚假公章,分别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局******专用章”、“岳阳县**局********管理站******专用章”。刘某某雕刻好公章后便在自己家里利用之前在电脑上储存的软件套打**证和**证,加盖公章后将伪造的证件向李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销售牟利,共计销售****证493份,销售得款约14.5万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前后三次找刘某某共计购买了130张****证,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以每张30的价格各购买了40张,第三次以每张40元价格购买了50张,李某某将购买证件的4400元钱用微信转给了刘某某,李某某将所购买的运输上以每张8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某某,获利6000元。

被告人吕某某为本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店****站)利益,以每张80元的价格在李某某处购买了130张****证交给站里,然后由该站工作人员以每张80元至13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他人,获利己作该站收入。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5月20日、7月11日向岳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吕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刘某某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孙某某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孙某某1320300****,李某某1587309****,吕某某1370763****。

3.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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