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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五人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8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

上述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暂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以广东省河源市**区**花园**栋***房为窝点,相继聘请被告人刘某丁、刘某乙、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丙为业务员,在网络上对大龄单身女性实施诈骗。被告人刘某甲为该团伙老板,负责从百合网、世纪佳缘网站上寻找作案目标、制定团队规则、招新人、培训及管理。被告人刘某丁则将刘某甲寻找到的大龄单身女性的具体信息发送给刘某乙等人,由刘某乙、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丙具体实施诈骗。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刘某乙等人以假名“陆某某”自称,伪造自己为有实力的公司老板,在获得对方信任之后,则以公司开业需要对方送花篮表心意为由要求对方向其伪装的礼品公司的收款账户打钱。由各名被告人轮流假扮礼品店老板、由戴某某、黄某某负责取款、套现。

公安机关根据前期侦查线索得知被告人住所,于2019年2月22日10时在广东省河源市**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刘某丙、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乙四人,从黄某某身上缴获作案用的英德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一张(户名为林某甲,卡号6217************5650)。后于同日12时在广东省河源市**区**路**渔具店内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公安机关从上述被告人处缴获手机、记录有话术的笔记本、银行卡等若干,并予以扣押。2019年7月10日20时,公安机关在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牡丹江站派出所情报协助下,在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城***电器城以盘查的方式抓获被告人刘某丁。

经统计,该团伙从2018年6月份开始直至案发,共诈骗包括杨某某、徐某甲、龙某某、王某某、徐某乙、王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内的各名被害人总计663620.62元。刘某丁、刘某乙、黄某某、戴某某在2018年10月份加入该团伙,经统计,诈骗金额为580784.62元。刘某丙在2019年2月17日加入该团伙,经统计,诈骗金额为87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银行卡、手机、笔记本等;2.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流水、取款录像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徐某甲、龙某某、王某某、徐某乙、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丁、刘某乙、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丁,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乙、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19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缴获的手机、记录有话术的笔记本、银行卡等若干被扣押于侦查机关。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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