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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五人滥伐林木罪)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队,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队,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队,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队,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队,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马某某以8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确山县**镇**村**庄村民黄某某位于**村小学南水泥路西侧的杨树,并约定将树木出售后利润平分。2019年11月12日、1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五名被告人将购买的杨树砍伐31株。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林木立木蓄积16.869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马某某无证砍伐林木,破坏生态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民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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