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等五人滥伐林木罪)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二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宝坻区**********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区**排**号。1996年1月3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3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时任大陈庄村村主任)欲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村西安装路灯,因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及杨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上述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村村西种植的树木影响施工,遂指使上述七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村村西的树木砍伐。其中,王某某、王某甲、刘某甲、杨某某共同所有的树木立木蓄积14.268立方米,杨某甲所有的树木立木蓄积5.848立方米,李某某所有的树木立木蓄积2.292立方米,刘某乙所有的树木立木蓄积7.236立方米,被伐树木合计立木蓄积29.64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19年8月1日

附:

1、五名被告人均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