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刑诉〔2019〕154号

被告单位湖北*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2802MA48AXDA09,公司地址:利川市腾龙大道9—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系湖北*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8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街道**号**号,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8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湖北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2802MA4924YBOTA,公司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南滨大道商业街第3层01号,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011963********,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北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住利川市**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8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27日;2019年5月20至2019年6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7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与利川市西兰卡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利川市西兰卡普民俗文化度假区建设项目投资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选址在团堡镇小谷槽村、蛤蟆塘村和团堡山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园道路、大峡谷观光走廊、**游乐中心**院、酒店、商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同时约定“甲方(利川市人民政府)根据乙方(利川市西兰卡普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进度按国有土地用地要求分期分批采取招、拍、挂方式依法出让,甲方分年度提供用地指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乙方应按照评审规划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和土地用途。确需改变,须书面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等内容。2014年5月,项目开工建设,2014年11月11日,利川市西兰卡普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另案处理)。

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等人因承包建设工程被*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经协商决定与*甲公司联合**位于西兰卡普民俗文化度假区建设项目内的“峡谷霏月”项目,并于2015年7月13日成立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家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2015年9月动工修建峡谷霏月楼盘,2016年7月18日成立被告单位湖北*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同时注销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家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2017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廖某某。2016年8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补签《联合**协议》“选择蛤蟆塘北部片区的度假小区--峡谷霏月作为双方联合**项目”。*乙公司在“峡谷霏月”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批准手续及使用土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村、房地产建设及旅*甲旅游**。经测量,该公司共占用防护林23亩、耕地41.79亩。

2017年11月27日,湖北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左某某,吕某某任执行董事(**)。2018年3月2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联合**建设合同》,决定联合**位于西兰卡普民俗文化度假区建设项目内的“峡谷晓月”B区(中棠静园)楼盘,约定项目性质为旅游度假商品房。*丙公司在“中棠静园”项目建设中,在未办理使用土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乙旅游**。经测量,该公司共占用耕地12.1699亩(其中2.76亩为基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利川市西兰卡普民俗文化度假区建设项目投资合同、联合**协议、联合**建设合同、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甲公司、*丙公司占用建设用地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利川市人民检察院鄂利检刑不诉[2016]29号《不起诉决定书》、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关于今开置业非法占用林地2016年已起诉地块的情况说明、湖北*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等资料,湖北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牟某某、刘某乙、雷某某、付某某、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熊某甲、熊某乙等人的证言;3.利川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意见报告书;4.利川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刘某甲及被告单位湖北*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克江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团堡镇虾蟆塘村1组,联系电话 1517896****;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栋**室,联系电话1732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