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未某某,又名魏某甲、魏某乙,绰号阿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1993年7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5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07年4月1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于2008年4月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7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2年3月7日被原湖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2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于2015年9月2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二千一百三十元;因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7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行政村****。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5年11月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8日、1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至同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杜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吴某某**街道**路**号的饭店内,组织卢某某、郦某某、何某某等多名赌客,以“小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14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2300余元。其中,被告人未某某负责召集赌客及赌场日常经营、分成;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召集赌客、联系赌博场地并安排人员“小某某”(另案处理)抽头;被告人杜某某提供上述赌博场地。
综上,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聚众赌博14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2300余元,个人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5000余元、5000余元;被告人杜某某参与聚众赌博14场,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2300余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沈某某、顾某某、卢某某、郦某某、何某某、郭某甲、董某某、陈某某、阮某某、郭某乙、周某某、杨某某、卜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未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未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6*******)。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检补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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