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8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xxxxxxxx,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乡xx村委。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乡xx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害人陶某某在民权县东区SIX酒吧喝酒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做为保安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强行拉到保安室内。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对陶某某殴打,致陶某某体表多处被打伤。经鉴定,陶某某体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2019年12月18日、2020年4月3日、同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分别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供述;被害人陶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证:辩认笔录、赔偿协议书、公证书、谅解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光盘2张(1张为电子文档,1张为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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