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等七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1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1********,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乡******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宣威市**镇**村**村**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澜沧县人,现住孟连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拉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4********,拉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乡**村**组**号。

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周某某,4月23日被告人扎某某、张某某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经我院决定,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扎某某、张某某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宣威市**镇**村**村**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宣威市**镇**村**村**号附*号。

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因非法运营分别被孟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罚款人民币17000元。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等七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岩某某等7人在值班律师及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一不知名外国老板的电话,让其从澜沧县**镇**客栈运送非法出境的16名人员到孟连县**镇**寨一芭蕉林,之后安排其他人接应出境,每运送一车非法出境人员付给其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后,因其对**路不熟悉,与被告人岩某某商议后,被告人岩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去接。另外被告人岩某某、李某甲承接了由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在逃)介绍其运送的11名非法出境人员,所以被告人岩某某将运送16名非法出境人员到孟连县**宾馆的事项交给了被告人张某某、扎某某。19时至21时期间,被告人岩某某驾驶云A*****车辆与李某甲一起到景迈机场拉乘了刘某某安排的陈某某、林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王某某五人及刘某乙介绍的乐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被告人扎某某分别驾驶云J*****、云J*****一起到澜沧县**镇**客栈拉乘了彭某某、梁某某、王某甲、梁某甲、张某甲、胡某某、黄某某、刘某丙、沈某某、万某某、张某乙、夏某某、杜某某、丁某某、谢某某、郭某某16人中的各8人,绕开孟连县**乡**村的查缉点拉乘到孟连县**宾馆停车场后,被告人李某甲向非法出境人员陈某甲收取了2500的费用。之后岩某某又去澜沧景迈机场接刘某某、李某某安排的7名非法出境人员,李某某与周某某让非法出境人员上了其驾驶的车辆。22时许岩某某接到刘某某安排的陈某乙、陈某丙、洪某某、陈某丁、马某某五人及李某某安排的冯某某、贾某某后,向陈某乙收取了2500元的费用后交给了李某甲,李某甲把收到的5000元作为介绍费转帐给了刘某某。3月5日凌晨,岩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驾驶着车辆在离**不到1公里的地方汇合后,李某某让周某某打电话让接应的人安排带路人带路,之后在带路人的带领下,02时许来到孟连县**镇**村**寨往**小组方向约1.5公里处,孟连县**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云J*****车辆上查获非法出境人员陈某某、林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王某某、谢某某、郭某某、沈某某、万某某、张某乙、夏某某、杜某某、乐某某13人,在李某某驾驶的云D*****车辆上查获非法出境人员彭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梁某甲、张某丙、胡某某、黄某某、刘某丙、丁某某9人,在岩某某驾驶的云J*****车辆上查获非法出境人员陈某乙、陈某丙、洪某某、陈某丁、马某某、冯某某、贾某某7人。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扎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车辆、手机、查获地点、行驶路线图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通话清单等;3、证人梁某某等29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扣押、现场勘验、人像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6.光盘2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岩某某等七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扎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等七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犯罪未遂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张某某、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因非法运营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扎某某七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张某某、扎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岩某某 等五人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岩某某电话19912******,李某某电话 18313****** ,周某某电话15154******、扎某某电话18214******,张某某15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1碟、起诉书3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