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绰号“齁四”,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镇**坊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3********,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社区**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老四”,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6********,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镇**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黑二”,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5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以被告人刘某乙、姚某某、张某某、普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建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建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一)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建水县**镇**村委会建水******加油站对面自己的家中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室,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抄游戏机底分和修理游戏机及收钱等工作,被告人刘某乙的丈夫被告人周某某负责送水、送烟、送备用金、收取款项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有26台。
(二)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建水县**镇**村委会门口租了冯某某家的铺面用于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室,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有26台。
(三)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已刘某在建水县**镇**农村信用社对面租了黄某某家房子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室,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抄游戏机底分和修理游戏机及收钱等工作,被告人刘某乙的丈夫被告人周某某负责送水、送烟、送备用金、收取款项等,里面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有30台。
(四)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建水县**镇**村委**队老会议室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室,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有41台。
(五)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普某某在建水县**镇**村租了刘某丙的房子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室,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有25台。
(六)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在建水县**镇**街**市场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室,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有34台。
(七)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姚某某在建水县**镇**村农贸市场旁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室,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有16台。
刘某甲等人开设的上述赌博游戏室关停后,刘某甲等人将上述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搬到了建水县**镇**村**号刘某乙家房屋内、**信用社斜对面房屋内、**岔路口对面刘某甲家。2019年8月23日,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在建水县**镇**村**号刘某已刘某家房屋内、**信用社斜对面房屋内、**岔路口对面刘某甲家房屋内共查扣了128台电子游戏机及游戏机设备。经鉴定,128台电子游戏设备中,有124台电子游戏设备共计264个操作单元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二、妨害作证罪
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建水县**镇**村委**队老会议室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室,被建水县公安局查获,当日同时被查获的游戏室还有王某某(另处,下同)开设的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室,刘某甲为了逃避打击处罚,与王某某、包某某协商后,让包某某冒充****会议室的两家游戏室的老板,并答应包某某每拘留一天支付500元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熊猫赌博机、牌机等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罗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普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被告人刘某乙、姚某某、普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刘某乙、姚某某、普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普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嘉兴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刘某甲、普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6932****。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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