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悦**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窝藏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3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2018年4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窝藏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10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6月15日、8月29日、11月13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将参与串通投标犯罪的冬某甲(已起诉)在宾县抓获。次日,冬某甲的外甥女被告人刘某某及冬某甲的侄女冬某乙(已判刑)到公安机关取冬某甲的拘留通知书时,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电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已起诉)。
2018年11月12日,刘某某与冬某乙被一男子(另案处理)拉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路一个高层房间内与邹某某见面,之后冬某乙开车拉着邹某某、刘某某在*****院与欲藏匿邹某某的李某甲(已判刑)见面。邹某某后被冬某乙、李某甲转移至尚志县李某乙(已判刑)经营的宾馆内藏匿。
2018年11月22日,冬某乙按照李某甲的指示将从**返回的邹某某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邹某某又被人接走后藏匿于李某甲的岳母家。同日冬某乙又按照李某甲的指示租赁车辆,并让刘某某支付租车押金。刘某某支付押金后,联系杨某某和王某,让二人于次日驾驶租赁车辆将邹某某转移至外省,并给邹某某准备逃匿用的衣物。2018年11月23日凌晨,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李某甲的岳母家将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董某某、杨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人卢某某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邹某某系犯罪的人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帮助邹某某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婷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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