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11月19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安庆路35号路段,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100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二)2019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生祥四巷路段,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60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三)2019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村生祥四巷附近,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50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四)2019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南安里6号路段,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100米(修复价格人民币2907.15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五)2019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城黄街36号对出空地,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50米(修复价格人民币1108.12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六)2019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北门东巷2号至7号路段,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100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七)2019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安庆路47号对出路段,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60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八)2019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村生祥四巷附近,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30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九)2019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安庆路47-1号对出路段,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40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十)2019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南北二巷88号路段,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140米(修复价格人民币3102.64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十一)2019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城黄街49号路段,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95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十二)2019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村安庆路146号与136号交汇处,在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偷剪此处正在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线约15米(修复价格人民币2050.43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杨某某、萧某某、宋某某、邝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森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内裤(头套)1条、手电筒1个、老虎钳1把、水果刀1把、梯子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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