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9********,壮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城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25日被广西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房**房间内,趁被害人银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房间内的华为牌手机一台、OPPO牌手机一台。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所盗两台手机拿到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手机维修店销赃,获利人民币650元。经估价,被盗两台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90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后,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二台,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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